《监管科技蓝皮书: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报告(2020)》发布
来源:(生态瞭望者) 时间: 2020-11-17 点击:2191 点赞:0

2020年11月14日,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监管科技蓝皮书: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报告(2020)》。

蓝皮书分析指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监管科技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在部分重要领域完成了落地应用并在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监管科技整体发展和应用来看,还存在以下六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管科技的发展与应用总体规划不足,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科技领域的探索和实践来看,由于缺乏监管科技发展与应用的总体规划,我国目前监管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形式较为多样,有监管部门独立研发监管科技系统的,也有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企业)联合研发的,还有监管部门将监管科技系统外包给监管科技公司或金融科技企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科技系统各自为政,很难打通使用,无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等领域形成合力。由于不同机构在数据搜集、处理、分析和应用方面的标准不同,当这些机构和不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研发监管科技系统时,会将这种不同带到金融监管领域,事实上又形成了新的数据垄断和“数据孤岛”。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分散式建设的监管科技体系容易造成数据多次采集,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增加了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信息和数据泄露的风险。同时,大量数据分散存储在不同的监管部门,很难发挥大数据在辅助决策、防范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监管科技规则和标准的制定相对滞后

监管科技发展尚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开发出标准不一、规则不同的监管科技体系,这种无序发展的状态不利于监管科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构建金融新生态作用的发挥。发展监管科技,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可或缺。只有制定完整的监管科技规范和标准,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整体技术能力不足,监管科技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监管科技系统在部分监管部门上线并且在防范风险、辅助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监管科技系统开发质量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还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需求,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与行业内领先水平尚有差距,突出表现在“科技+金融”“科技+合规”发展明显快于“科技+监管”。面对“科技+金融”“科技+合规”已经形成产业化、常态化的大趋势,“科技+监管”还处在技术研发与应用阶段,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与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相比,金融监管部门在“科技+金融”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上相对滞后,缺乏具备大数据、分布式架构、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设计与研发能力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管力量向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流失的现象长期存在,已经成为制约金融监管部门技术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

(四)“科技+监管”的发展与应用必须首先解决技术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

监管科技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应用是否会引发新的风险问题也未可知,还需要进一步验证。首先,云服务的出现使得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且数据在部分行业头部企业的云平台上高度集中,一旦出现黑客攻击导致数据被篡改、系统崩溃,或者发生不可预期的突发事件(如遇自然灾害、停电、云平台终止服务等),轻则导致监管科技系统中断工作,重则导致企业和金融消费者信息被窃取、监管信息泄露、监管决策失误等严重情况。鉴于此,在“科技+监管”发展与应用的过程中,监管科技使用主体、技术供给主体的安全意识建设,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配套措施是不容忽视的。其次,大数据技术体量大、类型多、涉及范围广、处理链条长等特点决定了其遭受网络攻击、面临泄露和窃取的风险偏大。此外,由于缺乏数据采集、使用的规范和标准,数据“重复采集、多头使用”等问题会对个人隐私保护、社会经济活动有序开展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再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尚不成熟,基于人工智能的决策存在不可预期、缺乏逻辑性等问题,短期内可能依然无法有效解决。最后,区块链技术在应用方面仍存在一定风险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区块链技术算力有限,“去中心化”理念与“中心”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不可或缺之间的冲突,自动化运行会放大技术性、操作性失误的风险,等等。

(五)合规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发展与应用不均衡

从目前的发展水平来看,“科技+监管”明显滞后于“科技+合规”的发展,科技应用不均衡带来的问题已经开始凸显,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能力不足问题依然存在。在监管要求、盈利目标及成本约束的三重压力下,金融机构天然倾向研究应用合规科技,将合规科技导入业务管理全流程,增强合规能力,降低合规成本,最终达到完善运行模式、提升经营效率、增加利润的目标。当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开始深入研究应用合规科技,而金融监管机构由于受人力、资金、技术等多因素限制,监管科技发展缓慢且滞后时,就极有可能刺激金融机构利用合规科技寻找监管漏洞,降低监管有效性甚至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从而形成新的监管套利。

(六)业界“领跑”、学界“追赶”的问题依然存在

与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情况相类似,监管科技的基础性研究相对滞后于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目前,学界还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管科技理论体系,很多监管科技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还没有明确,特别是监管科技的内涵与范畴还较为模糊,部分研究还存在概念混用的情况,这可能对监管科技的后续研究与应用带来困扰。例如,部分学者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直接界定为监管科技,实际上当这些技术应用在金融监管领域,与金融监管融合形成的创新型监管技术、工具和系统才是监管科技。又如,部分研究认为监管科技应用就是为了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实际上监管科技的发展与应用旨在通过技术来提升监管效能、丰富监管手段,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是用于监管整个金融行业的技术和系统,而不是仅局限于监管金融科技。再如,部分研究提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分支,是金融科技的“衍生物”。从发展历史来分析,“科技+监管”和“科技+金融”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科技在金融领域、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可以说是“共生”的,当“科技+金融”的创新超过金融监管范围时,金融监管机构必然通过“科技+监管”的方式将金融创新重新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分析,科技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远比其在金融业的应用要重要,只有“科技+监管”得到充分的发展,才能为“科技+金融”创造更好的行业环境和发展氛围。此外,部分研究将监管科技(SupTech)与合规科技(CompTech)混为一谈,在研究时不做区分,特别是在分析全球范围内监管科技领域投资情况时,这种情况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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